财政部回复: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比照机关正副司(局)级差旅费标准报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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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“ 新理财 ”即可关注! 问: 行政政法司领导您好! 2007年财政部下发了“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(二)的通知”,其中第1条规定“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,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,可比照机关正副司(局)级差旅费标准报销”。不知道这一条目前对事业单位还是否适用,谢谢! 答: 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(2013〕531号)印发后,上述规定已废止。 财行[2013〕531号文件 取消了 事业单位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单位相应级别的对应关系 ,主要考虑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,且改革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较为灵活多样的岗位管理方式,难以与行政单位行政级别直接一一对应。同时,财行〔2013〕531号文件要求,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,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,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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